甘肅省“燃氣”“供水”價格管理新辦法明年起實施
2013-12-06 14:38:30 來源:每日甘肅 總瀏覽:91
我省“燃氣”“供水”價格管理新辦法將于明年起實施;調價周期不低于3年——
收費時不得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熊園)昨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省發改委制定的《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與《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兩個新辦法將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燃氣、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兩個新《辦法》中分別規定,燃氣、供水價格都將實行政府定價。并且按照《甘肅省定價目錄》,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城市管道燃氣價格及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管道燃氣價格及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
其中,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分為居民用氣、工業用氣和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可按照簡化的原則,分為商業用氣、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和汽車加氣用氣等銷售價格。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逐步簡化現行用水分類,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等用水;特種用水范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居民用水、用氣價格調整須聽證
新《辦法》中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接到燃氣以及供水價格調整申請報告后,須按國家發改委相關規定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廣泛聽取相關方面意見。涉及居民用水、用氣價格的,應按照國家發改委《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履行聽證程序。將天然氣價格、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可對城市天然氣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成本進行復核。
《辦法》明確,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城市供水價格要保持相對穩定。除國家政策性調整因素外,原則上調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不得向用戶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另外,《辦法》還要求,城市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城市供水經營企業在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費、水費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氣價、代收費項目、標準、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
《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是指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價,改為按照居民消費的水量分段分級,用水價格隨著水量增加逐段逐級遞增的一種水價定價機制。
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體現能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覆蓋9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級水量基數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級差為1∶1.5∶2。缺水地區可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具體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高于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是指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的用戶,除按計量正常繳納水費外,還應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部分依照相應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的加價100%,超定額41%以上的加價不低于150%。
另外,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天然氣地區可建立價格聯動機制
《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由城市管道燃氣購進價格和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其中,購進價格指城市燃氣公司購入城市管道燃氣的綜合采購價格,多氣源供氣時,按照不同氣源加權平均確定;配氣價格指城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市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城市管道燃氣,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所形成的價格,配氣價格由配氣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